金力泰(300225)被证监会处罚,投资者有望索赔

admin 阅读:27 2025-11-10 15:27:14 评论:0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现已开始筹备金力泰(300225)的索赔诉讼事项,本团队将继续接受金力泰(300225)投资者相关索赔纠纷的委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本团队取得联系。

    一、索赔依据

    2025年11月8日,ST金泰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5年11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3号)。

    经查明,金力泰违法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当天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金力泰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025年9月15日,金力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5号)。

    金力泰于2025年7月2日披露了2024年年报。然而,年审机构对该份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股票简称由“金力泰”变更为“*ST金泰”。

    针对金力泰这份“迟到的”年报以及年审机构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海证监局于2025年7月8日向公司出具了《问询函》。

    2025年5月,公司又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被上海证监局立案调查。

    2024年4月,公司收到1.3753亿元回购款后,随即以战略备库采购名义将资金转出至相关贸易商,资金去向不明且存在异常;2024年9月,公司以3.23亿元收购怡钛积科技34%股权,但交易对手方厦门怡科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将其中3.07亿元转出,资金流向主体存在异常。上海证监局认为,公司存在将股权交易款通过通道方流向最终资金占用主体的重大风险。

    2024年1月4日,金力泰因2021年年报及2022年一季报存在虚假记载,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

    2023年12月6日,金力泰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年2月4日,金力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2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力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

    金力泰系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力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

    二、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买入金力泰股票,并在2022年9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或在2022年4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间买入金力泰股票,并在2023年2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三、索赔流程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执业证号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7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本团队已收到数百名投资者的咨询、委托,受损股民仍可加入索赔。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完整名单如下点击可查看,如有索赔需求,可与我们联系沟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春杰律师

    公众号:股海卫士

    单位: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微信:V617889666

    电话/手机:1391067850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

本文 北京张春杰律师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http://www.lvshi126.cn/post/125.html

声明

股票索赔 股海卫士-北京张春杰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17年,山东人。 微信:V617889666,微信公众号:股海卫士,电话/手机:13910678507,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

搜索
排行榜
关注我们

加张律师微信,免费测算可索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