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300163)股票索赔投资者征集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现已开始筹备先锋新材(300163)的索赔诉讼事项,本团队将继续接受先锋新材(300163)投资者相关索赔纠纷的委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本团队取得联系。
一、索赔依据
2025年7月24日晚间,先锋新材发布《关于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22025012号、证监立案字022202501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5日开盘,公司股价暴跌11.46%,市值瞬间蒸发逾2亿元,最终报收3.33元/股,较前一日跌幅达13.28%。
在此次立案之前,公司已多次因信披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
(一)2024年1月30日,公司发布2023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为-487.93万元至-975.53万元。
但在仅仅三个月后的4月24日,先锋新材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突然将亏损额放大近十倍,修正为-9468.45万元至-10465.13万元,最终年报披露的实际数字定格在-9958.62万元。
因2023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巨大且未及时修正,2024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再次出手,对公司及董事长熊军、总经理卢先锋、财务总监叶林玲和董秘凌赛珍出具警示函。
(二)2018年11月6日,卢先锋与贺沁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这本是一个应立即披露的控制权变更事项,却在公司公告中未予披露。
直至2024年3月19日,这一重大事件才被公之于众,2024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对先锋新材及卢先锋作出《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号。
公司经营状况:先锋新材已连续四年(2021年至2024年)净利润为负,处于亏损状态。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66.63万元,同比增长487.28%。
二、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18年11月23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买入先锋新材(300163),且2024年3月19日收盘时仍持有,或在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买入,且2024年4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或在2025年7月24日前买入,且2025年7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三、索赔流程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执业证号 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7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本团队已收到数百名投资者的咨询、委托,受损股民仍可加入索赔。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完整名单如下点击可查看,如有索赔需求,可与我们联系沟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春杰律师
公众号:股海卫士
单位: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微信:V617889666
电话/手机:1391067850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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