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发展(600246)索赔案一审胜诉,仅剩最后2个月
投资者诉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万通发展,证券代码:600246)证券虚假陈述案迎来最新进展:一审法院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判决万通发展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为后续所有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判例参考,极大地鼓舞维权信心。
该案还在诉讼时效内,仅剩最后2个月,符合条件的股民朋友可继续加入,目前,正是其他受损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绝佳时机,千万不要错过机会。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现已开始征集万通发展(600246)的索赔诉讼事项,本团队将继续接万通发展(600246)投资者相关索赔纠纷的委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本团队联系登记。
一、索赔依据
2023年3月28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54号),上交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控股予以监管警示,此事源于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经查明,2023年2月6日,万通发展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106,249,912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5.17%。就前述事项,相关股东已收到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相关文件,但未及时披露。
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于2023年2月13日、2月17日发出监管工作函和问询函,要求其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3年2月20日才披露相关公告。此外,根据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及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万通控股在上述股2份冻结事项尚未披露期间,于2023年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00万股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且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相关股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在相关文件已明确股份冻结事实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经监管多次督促并发出函件后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迟延,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2023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5号。
经证监会查明后,认定嘉华控股、万通投资存在违法行为如下:经查,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嘉华控股的一致行动人。自2023年2月6日起,万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102,945,541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嘉华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3,304,371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6%。以上合计被司法冻结106,249,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7%。你们在知悉相关信息后,未主动通过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二、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买入万通发展股票(600246),并于2023年2月17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三、索赔流程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执业证号 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7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本团队已收到数百名投资者的咨询、委托,受损股民仍可加入索赔。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完整名单如下点击可查看,如有索赔需求,可与我们联系沟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春杰律师
公众号:股海卫士
单位: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微信:V617889666
电话/手机号:1391067850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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