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邦高科(603398)被证监会预处罚,多个区间段可以索赔
2026年2月27日晚间,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号)。
经查,沐邦高科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度、2024年上半年,沐邦高科子公司通过虚构硅料销售业务、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沐邦高科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沐邦高科2023年上半年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9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8.17%。沐邦高科2023年12月9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沐邦高科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
沐邦高科2023年前三季度通过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2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5.59%。沐邦高科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23年三季报财务数据。
(二)沐邦高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年2月至12月,沐邦高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廖志远组织、指使沐邦高科以预付工程款等方式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施工方后,资金最终转至实际控制人廖志远控制的相关主体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廖志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6,764.5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96%。
2024年2月至12月,沐邦高科孙公司捷锐机电董事长张忠安以预付设备款等方式转出部分资金,经设备商后,资金转至张忠安实际控制的主体,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张忠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3,623.7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02%。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沐邦高科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也未在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5年7月26日,沐邦高科公告收到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3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7月25日晚间,沐邦高科发布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沐邦高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四、年度报告等披露文件存在错误。
2025年4月30日,沐邦高科发布发布《2024年年度业绩预亏更正公告》。
2025年1月23日晚间,沐邦高科发布《202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一、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1)就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问题,在2023年8月31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买入,且2025年7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2)就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在2024年8月30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买入,且2025年7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3)就业绩变脸问题,在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2025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符合以上任一条件亏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索赔流程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法律措施,为维护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证号 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8年)可代理索赔诉讼。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只有主动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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